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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离婚取证寻人找车 婚姻调查能否助无过错方赢得补偿?离婚中偷拍偷录能作为诉讼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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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取证方法 “捉奸”证据能否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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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易薇(女)与王林(男)的夫妻关系不睦,时常发生纠纷,易薇怀疑其夫王林有外遇,2002年10月18日,易薇发现王林与张静(女)行为不轨,便于深夜12时许,约集其

  [基本案情]


  易薇(女)与王林(男)的夫妻关系不睦,时常发生纠纷,易薇怀疑其夫王林有外遇,2002年10月18日,易薇发现王林与张静(女)行为不轨,便于深夜12时许,约集其父亲、兄弟多人,强行闯入张静家中,发现王、张二人正在床上睡起,双方于是发生冲突、打斗。纠纷中,易薇家人将王、张二人打伤后,当即报告了“110”。110干警赶到现场后,将受伤的众人疏散,纠纷得以平息。事后,易薇向法院起诉与王林离婚,并举出当晚将王张二人捉奸在床的证据,要求王林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元。审理中对易薇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是否予以支持,产生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易薇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道德来看,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法律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对婚外性行为持否定态度,且在实践中,婚外性行为往往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导致自杀。而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只是针对“包二奶”的社会现实予以规范,要求婚外性行为必须持续、稳定地达到同居程度,法律方可规范,才能赋予无过错方的离婚过错赔偿请求权。这不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国婚姻道德。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已经很不容易,何谈举出“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证据。只有将“婚外性行为”(包括婚外“同性恋”)作为离婚过错赔偿的情形之一,这样,既可以将各种导致婚姻破裂的婚外行为概括其中,且更加方便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进行举证,也更加合乎《婚姻法》立法精神和我国婚姻家庭道德规范,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易薇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不包括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因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易薇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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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取证方法 “捉奸”证据能否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评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主要涉及对其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那是刑法调整的范围;反之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上是立法的本意。《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第四,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从立法本意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非法同居情况,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从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能够认定重婚犯罪的情况不多。有配偶者很难再公开与他人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又很难认定,有的甚至生了孩子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换句话说,当事人也不会蠢到明知要判刑还要等到判刑。但如果对“包二奶”、“包二爷”等非法同居的现象放纵不管,势必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所以,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让过错方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那其实是对这种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也算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抚慰。新修改的《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一些当事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在理解中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有不少受害者还弄巧成拙,吃了侵犯隐私权的官司),其实“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所以,本案易薇以“捉奸”的事实,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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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取证方法 “捉奸”证据能否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导读:一方发生婚外情时,另一方怎样进行婚外情取证方法?在这种情形下,对与受害方来说,婚外情取证方法十分有必要。然而,我们应当怎样操作婚外情取证方法呢?本文法律快

  导读:一方发生婚外情时,另一方怎样进行婚外情取证方法?在这种情形下,对与受害方来说,婚外情取证方法十分有必要。然而,我们应当怎样操作婚外情取证方法呢?本文法律快车网为你解读了婚外情取证方法的相关知识,怎样进行婚外情取证方法,如何获得婚外情取证方法的有力证据等内容。


  当夫妻因一方发生“婚外情”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设法取得对方“不忠”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案例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仅有一两张“捉奸在床”的照片只能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很难证实他们长期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也就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因此法院支持精神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在婚外情调查中一定要好好的把握,掌握整个过程的进展而选择其中重要的证据。


  婚外情的取证一直以来都是难点,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证据,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内的他人隐私权,否则取证就不合法。以下就是一些取证攻略:


  自家取证可被采信


  如果破门而入,在自家床边,举起照相机、摄像机“咔嚓”摄下床上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目前很多法官对这样的取证是采用的,他们会据此判决离婚并要求过错方向配偶支付过错赔偿金。因为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但是在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当事人拿着照片四处张贴、散发,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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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取证有效


  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因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行为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问]: 我与丈夫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丈夫为寻求婚外的慰藉,有了外遇。2006年8月,丈夫向我提出协议离婚,遭到我的拒绝。2006年11月,他便向法院起诉离婚。看到丈夫这

  [问]:


  我与丈夫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丈夫为寻求婚外的慰藉,有了外遇。2006年8月,丈夫向我提出协议离婚,遭到我的拒绝。2006年11月,他便向法院起诉离婚。看到丈夫这样绝情,我真是伤透了心。为证明丈夫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我委托私家侦探偷拍并制作了他和第三者同吃同住的录像资料。我想问,这些证据能作为我向法院申请离婚赔偿的诉讼证据吗?


  [分析与解答]:


  你所提问题的焦点是偷拍照片和录像的证据证明力问题。当前非法证据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对于私自偷拍偷录行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该批复对禁止当事人以偷拍偷录的方式收集证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刀切的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影响了法律公平的实现,使部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而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对他们民事权益的保护。


  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比1995年的批复更合理,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笼统模糊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这就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你丈夫作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第三者虽然具有隐私权,但是隐私权与你的配偶权发生冲突,一般可以认为配偶权应当优于第三者的隐私权而受到保护。照片、录像虽然涉及到第三者的隐私,但是你制作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第三者的隐私权,而是为了保护自己更优先的配偶权,涉及他人隐私是迫不得已,因此,该偷拍照片、录像并未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另外,就“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一条款本身而言,你委托私人侦探偷拍你丈夫及第三者的行为,固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合法取得证据的方式,但是对于个案中事先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应当区分情况来认定,不能因此就认定其不具有合法性。


  一般来说,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也应适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根据你的陈述,你委托私家侦探偷拍偷录主观上是为了维护自己在婚姻生活中的合法地位,是没有过错的。此外,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应该考虑到社会现实。由于现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能力较低,如果对录像带、录音带之类证据作过于严格的限制,则可能会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同公众的公正理念发生抵触。如果你所说的这些证据经过审查和鉴定,没有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取证虽未经你丈夫许可,但并未侵犯他合法权益,该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


为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权利,新的《婚姻法》给予了法律的支持,特别增设了“无过错方可以获得经济赔偿”的条款。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无过错方往往因为无法举证对方的过错,


为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权利,新的《婚姻法》给予了法律的支持,特别增设了“无过错方可以获得经济赔偿”的条款。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无过错方往往因为无法举证对方的过错,而无法顺利地获得赔偿。四川成都律鼎邦德离婚取证法律咨询机构 特别是由于遭受到极大的身心伤害而离婚的妇女,不仅不具备调查取证的能力,无法追查掌握到丈夫有过错的证据,而且她们更担心自己在举证过程中受到伤害,而只好作罢。


  一段时期以来,专门为客户调查其所需证据的“婚姻经济调查”应运而生。那么,这个行业究竟能为离婚无过错方的举证做出些什么?能帮助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得到经济补偿吗?


  “婚姻经济调查”主要是通过跟踪、偷拍和暗访等一系列取证工作,来掌握婚姻有过错方的蛛丝马迹。


  有人担心这种行业会侵犯到个人隐私。然而现在,社会上又出现了另一种支持的声音,如果没有这个行业的存在,那些没有能力取得证据的受害者,其利益又将如何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新《婚姻法》规定对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在经济上得到更多补偿的今天,这样的调查服务一出现就格外地引人注目。从充斥了大街小巷、各类媒体的广告可以看出,这种服务的市场需求实际上并不小。为真正摸清这个市场,记者以受朋友委托想查婚外恋为由,对一些婚姻调查所进行了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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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调查的调查方法


  婚姻调查的业务内容五花八门,但是这些难住了众多委托人的婚姻调查,究竟是如何操作的呢?

公司派出了调查高手“大哥”。记者对“大哥”事先就讲明,自己其实不太相信他们的调查能力,所以不看看调查手段,决不下单。


  “大哥”为了展示自己的调查能力,随手就指了指一名在黄河路一家娱乐场所刚出门的中年男子:“假定他就是我们调查的那个有外遇的丈夫。”


  只见该男子拦了辆出租,上了车之后很快就消失在车流中。他会去哪儿呢?正在记者满腹疑问的时候,“大哥”拦了一辆“面的”,不一会儿,便追上了该男子坐的那辆车。


  尾随该男子进入了某花园小区的一个单元之后,“大哥”在街对面开始耐心地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大哥”话匣子打开了:在各项调查中,调查婚外情简单得就像写个“一”,因为委托人在委托的同时,就提供了目标人的生活规律、工作地点、上下班时间、通讯方式等资料,剩下的就是花时间去盯梢和取证了。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等待,被跟踪的中年男子和一个与他年龄极不相称的年轻女子走出了某花园小区,记者和“大哥”又一路乘出租跟踪他们至金水路上的某宾馆,眼看着他们相拥着进了包房。“大哥”说,哪有夫妻二人大白天包房的。这时就可以通知委托人来取证,调查就这么简单而准确。


  “那么包‘二奶’呢?”


  “大哥”说:“查这更简单。为了获取到天衣无缝的证据,我们制作了社区住宅调查表,通过入户‘填表’,就可以轻而易举地知道出租屋里的男女是什么关系,不但不会引起被调查人的怀疑,还避免了‘私闯民宅’这类麻烦的出现。然后把调查、监视得到的信息透露给委托人,让她去抓现行……”


  由此看来,婚姻调查并没有太多的技术手段,而需要的是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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