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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离婚取证寻人找车 婚外情取证牵出隐私争议 离婚官司中当事人应提交哪些证据?

四川成都离婚取证寻人找车 婚外情取证牵出隐私争议 离婚官司中当事人应提交哪些证据?

离婚官司如何取证?婚外情之证据收集与证明效力


相关标签: 离婚调查取证 非法的取证手段 调查取证申请书 婚姻调查取证须知

律师按:律师在解答咨询,办理案件中,约90%以上的当事人都会询问同一个问题:“他(她)有情人,我可以得到多少精神赔偿?”有的人说法不一样,但所希望得到的答案却差不

律师按:律师在解答咨询,办理案件中,约90%以上的当事人都会询问同一个问题:“他(她)有情人,我可以得到多少精神赔偿?”有的人说法不一样,但所希望得到的答案却差不多:“他包了个二奶,应该给我赔偿吧?” “我可以向法院起诉二奶么?”“他(她)有过错,我可以多分财产吧?”当我们问及证据问题时,有的人说“我有录音”,有的人说“我有人证”,有的人说“单位同事都知道”,也有人说“我有他的暧昧短信息”,还有的人甚至说“众所周知的事,还需要证据?!”,只有少数人回答说“我有录像”,“我有照片”,“我有他写的保证书”,“他与第三者生了孩子”等。这些提问完全符合身处离婚纠葛中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应当得到尊重和理解;他们所认识的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也在普通人对法律的认知水平范围之内,无可厚非。但是,这种心理需求和认知不能满足法律适用的要求,这就是当事人希望聘请律师指导自己离婚的原因。下面,我将结合实际情况,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谈谈婚外情与损害赔偿问题。



一、婚外情的定性

1、持续发生的婚外情,包括同居和重婚两种。同居,严格的说,不要求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需要同居双方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即可成立同居关系。重婚,应当以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登记为成立条件;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以重婚论。针对这类情形,无过错方可以通过收集同居者租房合同、购房合同、同居住所物业管理材料、小区居委会居住登记等方式证明过错方过错行为。

2、间断发生的婚外情,包括一夜情、多次发生性行为但不同居等情形。这类婚外情共同的特点是婚外情双方不同居,甚至没有固定的性交场所。无过错方对此很难举证。再次强调,雇佣所谓的私家侦探跟踪,得不偿失:一般的,私家侦探充其量能收集到婚外情双方共同进入某宾馆的证据,很难收集到其发生性行为的证据;更何况,有些调查公司,连这种证据都收集不到。相对高额的费用,这些证据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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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外情之证据收集与证明效力

1、直接证据。包括:性交录像,要求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并没有被剪辑;性交场面照片,要求说明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本人认可的录音,行为人自己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

2、间接证据。包括: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对方认可,否则,需要亲子鉴定,非常麻烦;暧昧短信,取得困难,转发又容易引起法官怀疑---是否经过了修改之后转发给你的?证人证言,很难独立证明婚外情事实;录音材料,一些与婚外情有关的语音记录;共同租房证据,直接证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婚外性行为。

3、证据收集。能够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到的,一定尽力收集;注意保证证据的原始状态,切忌弄巧成拙,自欺欺人;不要相信所谓的调查公司,他们大多是收钱之后不办事,也办不了事。取得证据之后,最好转移保管,可以考虑交由律师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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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诉讼中过错损害赔偿的判定

1、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损害赔偿范围有限。主要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46条)注意,该条款属于列举性条款,并没有“其他情形”这样的开放性规定,所以,离婚案件中,除了这四种情形,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不过,侵权责任法草案第50条关于“妨害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的规定,将扩大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打击当前“二奶比原配厉害”的低俗之风无疑是一剂强心针。

2、婚外情过错方并非必然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法院所支持的过错损害赔偿请求仅限于发生同居或重婚过错行为。对于间断的婚外性行为赔偿请求,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解释规定,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虽然难以得到损害赔偿,如若能够多分财产,在实质上得到了物质补偿。

3、目前有几个误区需要澄清。一种误区是有的律师认为除了同居和重婚之外的过错行为,对于无过错方毫无用处;一种是有的人认为只要有过错,不论什么过错,过错方都应当赔偿。两个极端,过犹不及。同居和重婚行为,过错方需要负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多分财产;除此之外的婚外情过错行为,过错方承担的是少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偿责任,二者有本质区别,虽然,对于无过错方来说,都是财产的增加。



四、婚外情对于无过错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促成

1、无过错方(原告)起诉离婚时,如果原告能够证实被告不正当性行为确实发生,那么,法官应当充分考虑,将这个情节用以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准予离婚,直接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2、过错方(原告)起诉离婚时,无过错方有选择的权利:一是坚持不离婚,主张夫妻感情很好,哪怕过错方主张自己有过错,只要无过错方表示不予计较,法官一般不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是选择同意离婚,双方都愿意离婚,自然不用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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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时,应慎重取证,尽量不要等到起诉了再去慢慢取证,这个时候往往会收效甚微。 因为对方已经提防了,财产能转移的转移了,线索能消灭的消灭了,给你的取证工作带


打离婚官司时,应慎重取证,尽量不要等到起诉了再去慢慢取证,这个时候往往会收效甚微。

因为对方已经提防了,财产能转移的转移了,线索能消灭的消灭了,给你的取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难度。那么如何取证呢?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如何打有准备之仗?提前取证很重要。不要等矛盾激化了,无法挽回了,方准备搜集相关证据。对方有外遇的,怎么取证?可采用证人证言或者拍照等方式。


有人担心,拍照的证据会是侵权的非法证据。笔者认为,当第三者的隐私权与夫妻之间的配偶权相抵触时,法律应保护配偶权,而不应保护第三者建立在破坏他人家庭幸福的的隐私权。


离婚取证的证据有哪些?


问:一对夫妻离婚,原因是丈夫有婚外情,一夜情,包二奶之类的.妻子要求上诉离婚.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丈夫和其他女人卿卿我我的照片算不算证据? 广州李小姐 法律快车网婚姻律


问:一对夫妻离婚,原因是丈夫有婚外情,一夜情,包二奶之类的.妻子要求上诉离婚.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丈夫和其他女人卿卿我我的照片算不算证据? 广州李小姐

法律快车网婚姻律王秋华答:


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举证,用以证明男方品德败坏,但最好有其他证据相佐证。

法院可以采用的证据除了客观性和相关性以外,必须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说取证的途径和目的都必须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


一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调查取证,因为婚外恋的取证具有一次性,如若打草惊蛇,取证的成本和困难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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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即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

1.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即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

  (3)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书证应提供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判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四川广州律鼎邦德离婚取证法律咨询机构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示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已经结婚5年的朱玲无法忍受丈夫拈花惹草,想向法院提起离婚却没有证据,于是她偷拍了丈夫与一女子的一组裸照,作为证据和丈夫打起了离婚官司。与此同时,朱玲的偷拍行为也


已经结婚5年的朱玲无法忍受丈夫拈花惹草,想向法院提起离婚却没有证据,于是她偷拍了丈夫与一女子的一组裸照,作为证据和丈夫打起了离婚官司。与此同时,朱玲的偷拍行为也引发了有效取证和侵犯隐私的争议。

  离婚诉讼裸照举证

  朱玲和丈夫2000年结婚,然而婚后两人却逐渐没了共同语言。朱玲的丈夫生性风流,加之脾气暴躁,夫妻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而朱玲也经常被丈夫拳脚相加。一次朱玲不得不打电话到110求救,事后,丈夫向朱玲写了一份保证书,表示以后再也不打骂妻子。但没过多久,朱玲就从丈夫的手机话费清单中了解到,丈夫整天和一女子发短信,几次跟踪后,朱玲发现他们关系非同一般。丈夫的打骂加上花心坚定了朱玲离婚的念头。

 


 今年8月朱玲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自己则搬出了多年居住的爱巢,住到了单位宿舍。



  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丈夫出轨,朱玲动起了偷拍的脑筋。为了抓到两人在床上的关键证据,朱玲随身携带照相机。一天凌晨,朱玲收到一个短消息称,丈夫和第三者正在他们家中,朱玲立刻从单位赶回家,躲在自家窗口,趁二人不注意时,偷拍下了多张两人的裸照。同时又拨打110报警作证。

  昨日,朱玲将这几张裸照作为直接证据向法院提交,要求和丈夫离婚,并且分割共同财产。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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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外情引发捉奸

  朱玲裸照举证的做法引发了围绕“婚外情”的一系列讨论。目前,“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苏州沧浪区法院今年上半年共受理210件离婚案件,其中由于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比率已占到40%以上。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已基本成为无法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直接破裂,而且必然对另外一方造成精神痛苦,甚至导致自杀。



  与此同时,一方有“婚外情”,另外一方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通常也想要取得对方“不忠”、“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就出现了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择手段、不惜成本地获取证据。那么,这些费尽心机的“证据”对于判决离婚果真有效?其作用又有多大呢?



  捉奸在床与索赔成功率挂钩?

  一位业内人表示,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当事人也不一定就能得到法院对精神索赔的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但该人士又表示,可能性不大并不表示当事人就没有必要去取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案件。也就是说,当事人所取的证据可以作为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作为法院而言,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当然是越多越好。



  另外,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得到适度的慰藉。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

  如果是证据越多越好的话,当事人是否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去搜罗对方“出轨”的证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这就使得一些当事人自然而然地、甚至是别无选择地去积极收集证据。然而这种积极的取证方式,有时可能会不可避免地侵犯到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一位业内人士解释说,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作为法院举证环节而言,拍照者如果进入自家床边,举起照相机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但拍照者不能因此而有过激行为,例如将照片肆意传播,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否则就会涉及侵犯隐私名誉权等问题。就目前朱玲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只要朱玲不是主观上故意侮辱,客观上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就不能说侵犯了丈夫和第三者的隐私名誉权益问题。


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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