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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寻人找车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巧取证 法官严格运用证据规则 四川成都“爱情保证金”案真相大白

成都寻人找车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巧取证 法官严格运用证据规则 四川成都“爱情保证金”案真相大白

 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证据特点及应注意问题,离婚的关键证据有哪些,疑为婚外情 取证有原则


相关标签: 离婚调查取证 非法的取证手段 调查取证申请书 婚姻调查取证须知

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但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义务。 现实生


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但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不乏因怀疑对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绸缪搜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的现象。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就此规定的不完备,实际案件中出现了种种尴尬。法院很难在保护无过错方要求赔偿权利的同时,又保护涉案有关方的隐私权,同时还不损害公序良俗。笔者认为,原则上,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某些“特别”方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


  关于是否应该雇用“私人侦探”进行“民间取证”的问题。一般来说,“私人侦探”受雇用后,采取化装、跟踪、窃听、偷拍等手段收集证据很有效果。但理论界对这种行业的存在利弊有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并没有赋予私人侦探以合法的身份,雇用“私人侦探”进行“民间取证”不宜提倡。除了私家侦探的介入,个案中,也有人以朋友的身份帮助受害方取证的。他们可能获取酬劳,也可能是义务协助。就此,笔者认为,证据取得者的名称、身份并不重要,关键是取得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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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证据特点及应注意问题,离婚的关键证据有哪些,疑为婚外情 取证有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它意味着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偷拍偷录合法化”。它能否作为证据,不在于它的私下性、秘密性,关键是它是否违反法律、公共利益等。



  在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配偶的知情权与情人、同时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隐私权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有权揭露和干预。从某种角度上讲,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同时,应当明确,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能视为侵害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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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笔者认为,在调查婚外恋时,合法途径下搜集到被调查者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录像、两人外出时亲密的照片,或者具有证明力的字条、悔过书,再加上邻居、居委会的有关证言等,是可以证明被调查者有婚外恋的。此外,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主要是在法庭上提交,若自由滥用、超过合理限度而造成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离婚五类关键证据 新《婚姻法》第46条: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

离婚五类关键证据


  新《婚姻法》第46条: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实际的诉讼中,当事人往拄因为证据不足而达不到诉讼目的,因此,如何在此类诉讼中收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以下举五类证据供参考: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到证据。


【问题】 当事人 郭 先生想离婚,为此通过暗自拍摄、录音等手段获得了一些妻子与他人有不良交往现象的证据,给律师打电话咨询如何使用证据,证据是否合法等。那么,在离婚


【问题】


当事人郭先生想离婚,为此通过暗自拍摄、录音等手段获得了一些妻子与他人有不良交往现象的证据,给律师打电话咨询如何使用证据,证据是否合法等。那么,在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证据有哪些特点?要注意哪些问题?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此类证据的使用要注意的是:“tou(避免屏蔽词)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视听资料证据取得的方式,并就具体情况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四川省四川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官严格运用证据规则,使得这起“爱情保证金”案真相大白,原告持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范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以前系朋友关系,被告称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尽快还款。现双方已断绝朋友关系不再往来,但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本息。

  被告张某辩称,双方没有借贷关系,被告系有妇之夫,原告要求被告与其结婚,逼迫被告签下借条,借条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有一张被告签名的借条,被告则向法院提供了多项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事实上不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具借条的前因后果。

  法官在全面分析双方证据后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被告亲笔书写并签名,但是综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其中有范某签名的《爱情承诺》写明:“……如果张某和范某结婚,这张壹拾万借条作废!”“这是爱情保证金!”所用稿纸与书写借条的稿笺纸相同联号,由此可以推知该《爱情承诺》与借条具有一定的联系;从双方电话录音及证人证言,可以推知借条出具时间正值原、被告“谈判”分手期间,原告多次向朋友透露要向被告索要“青春损失费”。

  此外,原告称其向朋友借钱给被告供其公司周转,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款项的来源与去处,无法对借款事实予以佐证。综合上述证据,法官认定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其证明力明显大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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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嫁妆、聘金、婚后财产以及亲属间债权债务,以及包二奶甚至重婚等的情况,往往缺乏证据,导致案件争议很大。而是否能够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是否能查明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嫁妆、聘金、婚后财产以及亲属间债权债务,以及包二奶甚至重婚等的情况,往往缺乏证据,导致案件争议很大。而是否能够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是否能查明案情,往往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在不久前代理的一起雷某与陈某的离婚案中,笔者作为原告妻子雷某一方的代理人,明知雷某所说的其夫陈某与二奶在外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还生有一女)的情况可信度较高,但却难以取得相关证据,缺乏证据支持。


  如果取不到这个证据,不但难以证明陈某与其二奶的重婚事实,而且也无法使其妻作为无过错方来多分共同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甚至连离婚的理由都不足。毫无疑问,这个证据成了整个案件的关键,也成了律师工作的重点。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方发动雷某亲属打探陈某的消息,终于查到了陈某与其二奶的藏身之处——一个出租房内。


  人虽然找到了,但如何取证又是个头痛的问题:虽然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但其妻雷某并不希望他被判刑,而只希望他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让公安部门出面调查取证,显然不是最好的途径(让公安出面,肯定要以重婚罪报案)。四川成都律鼎邦德婚姻取证法律咨询机构 笔者最后让雷某以违反计划生育的名义(陈某与二奶生的一女肯定没有合法手续),向出租房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反映。由于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地抓得都较紧,因此计生部门在得到举报后,立即派人查明了陈某与二奶非法同居和违反计划生育的事实,并作了详细的笔录。笔者向计生部门依法调取该笔录后,原告方无疑拥有了一份政府机关出具的铁证。此后的案情自然就水到渠成,原告也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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