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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服务机构 婚姻中忠诚协议的效力 非法同居关系如何处理

离婚法律服务机构  婚姻中忠诚协议的效力 非法同居关系如何处理

配偶夜不归宿,能否索要“空床费”?婚姻中忠诚协议的效力


  从我们经手的离婚案件来看,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70%以上的案件涉及婚外情,而忠诚协议的出现和存在是中国当今社会婚外恋产生方式呈现多元化、普遍化,传统婚姻关系经受空前挑战的现实写照和缩影。

 

  忠诚协议的出现不是哗众取宠,是现实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大胆尝试,同时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所谓的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成都二奶调查公司 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的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对于忠诚协议,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此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因为此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的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

 

  第二种,此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财产处理权。同时,婚姻关系破裂时,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只要此协议是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法律就应该认可、采信它。

 

  忠诚协议的出现,其实是对于美好婚姻的一种保障,它的出现是一种进步,说明了大家已经对自己在婚姻中的权益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找到了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途径。

 

  但是,婚姻不是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关系,在婚姻中有很多问题不是靠着法律就能解决的,有一些道德层面的问题,就只能从道义的角度去加以谴责。生活上,一些当事人刻意的去制定此类协议追求某种经济和物质,是不正确的做法。

 

  当事人在忠诚协议的处理事项上应该要十分的慎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遇到配偶要一意孤行的移情别恋,而自己又不能有任何的有效措施的话,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让对方在财产分割中作出让步、适当的精神补偿或赔偿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而不应当简单的、绝对一味要求对方履行忠诚协议,放弃全部的财产或给予巨额的赔偿,否则处理不当贸然起诉,激化矛盾,可能会适得其反,丧失自己的权益。


1、非法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如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可诉讼解决。


2、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可比照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3、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 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可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形: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空床费”这个词,所谓空床费,也就是指夫妻一方因对方长期夜不归宿,而主张的一种精神抚慰金。那么关于空床费的约定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空床费”的约定其实质是夫妻间的一种“忠诚协议”,并不是对婚姻关系的变更或解除,只是对违背忠诚原则的过错方的惩罚性约定。律鼎邦德法律服务机构  这种约定,并未干涉结婚或离婚自由,只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自我约束,同意为自己的不忠行为接受惩罚的自愿行为。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那就是有效的契约。双方应遵守自己的约定,并兑现因违反约定而甘愿接受惩罚的承诺和保证。


“空床费”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此类忠诚协议有利于夫妻的和谐,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并且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大多民法界学者支持该忠诚协议有效。在司法实务中,多数法院也支持“空床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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